某某软件公司维权的取证模式采取的是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即在当地的公证处,采用微软Telnet软件访问被告外网服务器的方式,并将从被告的服务器反馈回的出现“Server-u”的代码网页截屏公证,作为被告侵权的唯一证据,并没有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该公证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安装或启动Telnet软件;(2)在电脑的运行栏中输入:“telnet www.XXX.com(被告网站域名)21(端口)”语言代码访问被告网站;(3)本地电脑出现“220 serv-U FTP server v6.4(版本)for winsock ready----”的代码。
然后某某软件公司以该公证证据起诉被告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本律师作为被告广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从原告的主体资格、公证程序合法性、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技术特征、技术操作和技术结果等方面说明证据的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证据检测到的结果和侵权软件之间是否存在整体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等方面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某某软件公司通过Telnet检测到的回复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装使用的软件和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而认定原告方的主张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某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XX号
该软件公司类似案例已经被收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编《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例汇编20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