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罪被告人成功辩护认定为从犯和盗窃金额为起诉书指控金额的一半
被告人廖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只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人的家属找到本律师要求为被告人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发现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盗窃财物的数量和金额(250000元之多)均存在指控不当,指控被告人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指控被告人盗窃的某项财物的总金额和数量,却没有一项是对应被告人盗窃财物的单价,就存在了第一个疑点,公诉机关是如何计算出来总价的?
另外一个疑点是起诉书将其中一项盗窃财物的数量全部计算在被告人名下,但是根据同案其他人的供述,其他人在之前也有盗窃该项财物,并且有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公诉机关将该项财物的数量全部计算在该被告人名下,存在指控不当。根据同案其他人的供述、被告人本人供述和证据证实,该被告人只参与了其中一次盗窃,而且是在别人的授意下参与负责接应,事后也没有对盗窃的赃物进行处理。
基于以上案件中的疑点和该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经过法庭第二次开庭和第三次开庭,对存疑的证据进行质证,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的金额进行重新认定和应依法认定被告人为从犯。
如果按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和认定为主犯,则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法院经核实证据和案件情况及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减少了一半,并依法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4个月。